人民法院报6月11日报导近来,新婚的林志玲因广东省中山市某电器公司(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)未经其授权运用自己的肖像、名字而提起诉讼。
日前,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宗肖像权、名字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定,判令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中止损害原告林志玲(LIN,CHIHLING)名字权、肖像权的行为(包含但不限于删去有原告林志玲名字、肖像的图片等);二、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林志玲(LIN,CHIHLING)付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;三、驳回原告林志玲(LIN,CHIHLING)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现在,该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力。